安徽三联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4-01-25浏览次数: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及安徽省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在校生能刻苦学习,品学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借款人为当年考取本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4.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供审核。

第五条  借款人为我校就读的学生的,首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一式两份;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供审核。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七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一个学历阶段实行“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本学历阶段的往后学年续贷时,可以直接登录“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含划款委托授权),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证明(或受理证明)到校报到后,经高校审核,贷款人将资金先划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再划至高校制定账户。学校财务收到贷款后,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学校资助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利息

第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12000元。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货币市场报价利率LPR5Y-30个基点(即LPR5Y-0.3%)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不在继续攻读学位的,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6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学校给予证明。借款人办理还款规定的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当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学校资助中心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资助中心按规定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资助中心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安徽三联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三联院学字〔201467号)同时废止。